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管理分則 第 一 節 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第 五 款 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 106年12月28日)
第 29 條
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及風險管理),向本行申請許可。
第 30 條
證券業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其交割款項應由買受人直接匯入國外金融機構指定帳戶,款項交付投資、領回、交割、國外費用或其他費用之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