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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人民幣業務之經營管理 ( 106年12月28日)
第 67 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除應依第六十八條及下列規定辦理外,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一、除本行另有規定外,不得代委託人辦理人民幣計價理財商品涉及人民幣之結匯或兌換。
二、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有關自然人每人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金額之規定。
三、其他經本行為妥善管理人民幣業務所為之規定。

第 68 條
證券業依本辦法規定經本行許可辦理、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或逕行辦理之外匯業務,擴增辦理涉及人民幣計價或大陸地區標的者,得逕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