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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03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開發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社區用地,其配售及其他專案安置措施後之讓售,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準日:指管理局於新設或擴建園區籌設計畫書(以下簡稱籌設計畫書)內提出社區用地配售方案經行政院核定之日。
二、開發成本:指用地取得成本、建設成本及利息負擔費用。
三、關係人:指本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