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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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四 章 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 108年02月26日)
第 11 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其內容有缺漏者,管理局得命其限期補正。
建物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管理局得逕行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