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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四 章 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 108年02月26日)
第 9 條
建物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之一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期間之扣除或延展;其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者亦同: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或污染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非屬建物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建物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第 10 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一、建物基本資料。
二、改善情形進度說明文件。
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其佐證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第 11 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其內容有缺漏者,管理局得命其限期補正。

建物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管理局得逕行駁回其申請。

第 12 條
管理局受理扣除或延展期間之申請案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

第 13 條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扣除或延展期間之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管理局得核准建物所有權人扣除或延展改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