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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二 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 108年02月26日)
第 3 條
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前,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於所定期限內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