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 99年10月20日)
第 1 條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
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
二、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
三、經濟犯罪防制科。
四、肅貪科。
五、資通安全科。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各調查站。
九、各工作站。

第 5 條
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國內安全情勢、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三、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四、諮詢工作之規劃、管理、督導及考核。
五、諮詢人員之聯繫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業務事項。

第 6 條
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三、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
四、機密保護工作之規劃、指導、查處及考核。
五、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
六、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導及考核。
七、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推動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事項。

第 7 條
經濟犯罪防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毒品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三、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事項。

第 8 條
肅貪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貪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賄選查察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三、預防貪瀆犯罪、賄選宣導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第 9 條
資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第 10 條
各調查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
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
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第 11 條
各工作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
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電腦犯罪之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
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
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