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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第 二 章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之現地調查及評估 ( 113年01月09日)
第 6 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及周邊交通地理狀態。
二、細部調查:
(一)地質遺跡形態、特徵及現存分布狀態。
(二)土地開發之基地使用配置與地質遺跡位置關係。
(三)地質特性:岩層位態、岩石性質、產狀及相關地質構造。

第 7 條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現地調查結果應附圖說規範如下:
一、區域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地形、地層分布、地質構造及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分布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二、細部調查地質圖:應說明及標示岩層位態、岩石性質、產狀、地質構造及地質遺跡分布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面積逾五十公頃者,比例尺得酌予縮小。

第 8 條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安全評估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評估土地開發行為、建築物配置與地質遺跡之相互關係。
二、評估開發行為對地質遺跡劃定條件及代表意義之影響,並研擬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