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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0月3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主管機關因業務之需要,得將輸出入及其他管理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為因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之需要,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構)成立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存疑之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二、稽查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流向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