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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79年12月15日)
第 12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核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核定。
三、各單位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等事項。
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五、局本部及附屬氣象測報機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核定。
六、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核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九、上級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執行。

第 13 條
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襄助。
二、重要法規、政策、計畫等之督導及審議。
三、機密及重要之文稿之核閱。
四、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六、局長授權事項之處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主任祕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
四、秘書室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導、考核等事項。
五、秘書室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六、秘書室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七、秘書室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八、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九、長官授權事項之處理。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督、考核等事項。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及協調。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
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擬議、推行等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
三、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四、文稿之初核。
五、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督導、監督等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專門委員、秘書、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技正、技士等,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