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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 四 章 養護 ( 57年09月03日)
第 13 條
專用側線在其路界範圍內之軌道及其附屬物,屬於申請人所有。但與管轄鐵路路線銜接之道岔,其所有權應歸管轄鐵路。

第 14 條
專用側線與管轄鐵路路線之界限,應於側線竣工圖面上標明之。

第 15 條
專用側線之經常養護,由申請人自理,或另訂代辦養護合約,委託管轄鐵路辦理。

第 16 條
專用側線如遇天災事變須特別整修或更換設備時,其所需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於該項工程動工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