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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二 章 第壹等級防火構造 第 五 節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 ( 107年01月09日)
第 23 條
所有梯道應位於A級隔艙所形成之圍壁以內。圍壁上所有之開口並應備有確實之關閉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僅連接兩層甲板之梯道,如該甲板之完整性係利用中甲板艙間之艙壁或門者,得無需圍蔽。當梯道係圍蔽於中甲板艙間內,該梯道之圍壁應依第十六條表列甲板之規定保護之。
二、完全位於公用空間內之梯道,得不圍蔽。

第 24 條
梯道圍壁應與走廊直接相通,並應具有足夠面積,以免緊急情況下可能使用該梯道人員之擁擠。

第 25 條
梯道圍壁在可行之情況下,不應直接通至臥室、服務儲存室或其他裝有可燃物品及可能發生火災之圍蔽空間。

第 26 條
昇降機箱道之裝置,應能阻止煙與焰自一中甲板艙間逸至另一中甲板艙間,並應備有關閉設施以控制風與煙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