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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三 章 專科醫師訓練 ( 107年10月05日)
第 5 條
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為之。

第 6 條
前條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第 7 條
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擬定訓練計畫,辦理專科醫師訓練;其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