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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試驗委託者 ( 110年04月09日)
第 20 條
前條稽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試驗委託者依臨床試驗之重要性、受試者人數、試驗種類、複雜性及受試者風險訂定稽核計畫及標準作業規定。
二、依前款計畫及標準作業規定執行。
三、稽核者之觀察、發現及結果,應以書面記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