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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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 110年04月09日)
第 26 條
臨床試驗機構執行臨床試驗,應經該機構審查會,或依法委託其他機構設立之審查會或共同約定之審查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