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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 110年04月09日)
第 28 條
試驗主持人應嚴格遵守臨床試驗計畫之內容。但有緊急情況須執行必要處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試驗主持人應於處置完成後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審查會及試驗委託者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