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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 110年04月09日)
第 29 條
臨床試驗數據應準確、完整、即時記載於個案報告表;其有更改時,應載明更改日期及更改人之姓名,並保留原記載內容。試驗主持人應確保其正確性,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