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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 110年04月09日)
第 30 條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應妥善保存臨床試驗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其保存期間,至試驗完成後至少三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逾三年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