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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 110年04月09日)
第 35 條
臨床試驗機構或試驗主持人發現臨床試驗之風險超過預期利益,或有其他足以影響試驗適當性之情事者,應即中止或終止臨床試驗,並通報審查會及試驗委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