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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 110年04月09日)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進行查核,並要求提供臨床試驗有關之資料。

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對前項之查核與要求,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