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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 ( 110年04月09日)
第 41 條
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
一、為試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
二、與試驗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與試驗委託者有聘僱關係。
四、其他經審查會認有利益迴避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