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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受試者同意書 ( 110年04月09日)
第 52 條
前條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得隨時撤回同意。

臨床試驗機構對不同意參與臨床試驗者或經前項撤回同意之受試者,應執行常規治療,不得減損其正當醫療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