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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受試者同意書 ( 110年04月09日)
第 56 條
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不得以脅迫、金錢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

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給予受試者交通費、營養費或其他相當之給付者,應載明於受試者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