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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試驗委託者 ( 110年04月09日)
第 6 條
試驗委託者應完成試驗用醫療器材之下列臨床前研究,並以臨床前數據及臨床評估之結果,證明試驗設計之合理性:
一、產品設計。
二、安全性及功能性測試。
三、風險分析。
四、其他必要之臨床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