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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 110年04月14日)
第 64 條
製造業者應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通報、第四十九條之通報、採取矯正預防措施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通知、依規定限期回收處理,訂定作業程序。

前項通報、採取矯正措施及回收處理,應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