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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二 章 品質管理系統 ( 110年04月14日)
第 7 條
製造業者之產品委託其他業者(以下稱受託者)製造、加工或提供服務時,應就品質管理系統流程足以影響產品之符合性者,簽訂委託書面契約,實施監測。

製造業者應採行措施,確保受託者之製造、加工或提供服務流程,符合委託書面契約、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