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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 110年04月14日)
第 73 條
製造業者應視產品重加工可能導致之影響,以書面訂定合適之重加工程序,並依原作業指導書之規定審查。

重加工之產品應予查證,確保符合允收基準及法規要求。

重加工之實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