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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二 章 品質管理系統 ( 110年04月14日)
第 8 條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品質管理系統中電腦軟體確效之標準程序,並於初次使用前,予以檢核;電腦軟體內容及應用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電腦軟體確效所採用之特定方法及活動,應與該軟體之使用風險相稱,並予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