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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其他揭露事項 ( 108年02月01日)
第 32 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長照機構法人、投資公司、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第 33 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揭露最近二年度之財務資訊:
一、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二、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重要資訊。

第 34 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之個別長照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機構之資產負債表、營運活動表或綜合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