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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 二 章 提案 ( 102年05月10日)
第 8 條
會務委員提案,應有會務委員二人以上之連署,於開會十日前以書面送交農田水利會列入議程。

第 9 條
臨時提案,以緊急特殊事件為限,應於主席宣告散會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會務委員四人以上之連署。

前項臨時提案,主席應即徵詢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逕付討論,或交農田水利會研處後提會務委員會討論。

第一項臨時提案,未具書面者,應由紀錄人員記錄案由、理由及辦法,送交提案人及連署人署名。

第 10 條
提案在未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連署人同意後撤回之。宣付討論後擬撤回者,應徵得連署人同意,並經主席徵詢出席會務委員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第 11 條
提案被否決後,除提請復議外,同一次會議內,不得再行提出。

第 12 條
會員於會務委員會開會期間得提出陳情;陳情時,由主席或主席指定委員接見及受理。

農田水利會應依前項會務委員受理之陳情事項,製作書面議案,列入議程。

會員為第一項陳情時,應於陳情書內簽名並載明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