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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  ( 112年08月21日)
第 1 條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淨零推動組,分四科辦事。
二、排放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減量交易組,分四科辦事。
四、調適韌性組,分四科辦事。
五、碳費推動組,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5 條
淨零推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與溫室氣體相關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與階段管制目標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路徑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環境部門排放管制成果建立與撰擬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因應作為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七、氣候變遷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八、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九、本署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淨零推動事項。

第 6 條
排放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源掌握、排放量申報、分析、登錄、盤查與管理之規劃、研擬、推動、協調及執行。
二、溫室氣體查驗機構管理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三、溫室氣體認證機構之管理。
四、溫室氣體效能標準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五、環境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推動及執行。
六、建築與運輸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協調及監督。
七、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之監督。
八、產品碳含量申報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九、碳足跡之法規研擬、審查、核定、管理、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排放管理事項。

第 7 條
減量交易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之法規研擬、審查、查核、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事業申請優惠費率自主減量政策之規劃、協調、執行及推動。
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之規劃、研擬、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溫室氣體抵換與交易管理法規之研擬及推動。
五、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抵換與交易資訊平台之建置、管理及執行。
六、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研析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減量交易事項。

第 8 條
調適韌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法規、行動計畫、方案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二、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之監督。
三、氣候情境風險評估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風險評估與韌性調適措施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低碳永續家園制度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輔導。
六、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規劃、研擬、推動、審查及協調;自然碳匯之協調及監督。
七、氣候變遷教育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能力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調適韌性事項。

第 9 條
碳費推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碳定價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二、碳費徵收政策、制度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三、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四、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獎勵與補助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碳費推動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