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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3條,第1項,第6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高雄市鳳山分局 鳳山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肆仟元
  高爾夫球桿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63條,第1項,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