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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3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臺南市第一分局 臺南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3,000元
 第63條,第1項,第1款
 
屏東縣里港分局 屏東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參仟元
  折疊刀  折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 金城簡易庭
 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貳萬元
  伸縮警棍 
 第63條,第1項,第8款
 第63條,第1項,第1款
 
高雄市林園分局 鳳山簡易庭
 第63條,第1項,第1款
 
臺北市北投分局 士林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壹萬參仟元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壹萬參仟元
  彈簧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87條,,第2款
 
臺北市北投分局 士林簡易庭
 
 不罰
 第67條,第1項,第3款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63條,第1項,第2款
 
屏東縣里港分局 屏東簡易庭
 
 不罰
 第63條,第1項,第1款
 
臺北市萬華分局 臺北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貳仟元
  折疊刀  折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新北市海山分局 板橋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貳仟元
  彈簧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高雄市鳳山分局 鳳山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壹萬伍仟元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伍仟元
  水果刀  開山刀  西瓜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臺中市第二分局 臺中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參仟元
  摺疊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新北市海山分局 板橋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伍仟元
  彈簧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桃園市桃園分局 桃園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伍仟元
  開山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桃園市桃園分局 桃園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伍仟元
  球棒 
 第63條,第1項,第1款
 
桃園市桃園分局 桃園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伍仟元
  開山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桃園市中壢分局 中壢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2,000元
  西瓜刀  木棒  球棒 
 第63條,第1項,第1款
 
新北市海山分局 板橋簡易庭
 
 不罰
 第63條,第1項,第1款
 
臺中市第二分局 臺中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伍仟元
  彈簧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臺南市第四分局 臺南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5仟元
 第63條,第1項,第1款
 
高雄市苓雅分局 高雄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貳仟元
  球棒 
 第63條,第1項,第1款
 
高雄市左營分局 橋頭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肆仟元
 第63條,第1項,第1款
 
高雄市仁武分局 橋頭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壹仟伍佰元
  摺疊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桃園市中壢分局 中壢簡易庭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2,000元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2,000元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6,000元
  水果刀  強力膠 
 第66條,,第1款
 第63條,第1項,第1款
 
桃園市中壢分局 中壢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6,000元
  水果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高雄市苓雅分局 高雄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伍仟元
  摺疊刀  西瓜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新北市海山分局 板橋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伍仟元
  彈簧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高雄市苓雅分局 高雄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伍仟元
  開山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臺北市信義分局 臺北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柒仟元
  折疊刀  折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高雄市鳳山分局 鳳山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肆仟元
  高爾夫球桿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63條,第1項,第6款
 
臺中市第二分局 臺中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參仟元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參仟元
  摺疊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87條,,第2款
 
臺中市第五分局 臺中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參仟元
  開山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