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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87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
臺北市北投分局 士林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壹萬參仟元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壹萬參仟元
  彈簧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87條,,第2款
 
新北市新莊分局 三重簡易庭
 
 撤銷
 
 不罰
 第87條,,第2款
 
臺中市第二分局 臺中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參仟元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參仟元
  摺疊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87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