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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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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87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互相鬥毆者。
臺北市北投分局
士林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壹萬參仟元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壹萬參仟元
彈簧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87條,,第2款
新北市新莊分局
三重簡易庭
撤銷
不罰
第87條,,第2款
臺中市第二分局
臺中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參仟元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參仟元
摺疊刀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87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