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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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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3條,第1項,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臺北市北投分局
士林簡易庭
不罰
第67條,第1項,第3款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63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