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條 | 近10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3條,第1項,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臺北市北投分局 士林簡易庭
 
 不罰
 第67條,第1項,第3款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63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