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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7條,第1項,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臺北市北投分局 士林簡易庭
 
 不罰
 第67條,第1項,第3款
 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63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