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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5條,第1項,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新北市新莊分局 三重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伍仟元
  玩具槍 
 第65條,,第3款
 第65條,第1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