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條 | 近10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新北市蘆洲分局 三重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肆仟元
 第65條,,第3款
 
高雄市鳳山分局 鳳山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伍仟元
 第65條,,第3款
 
新北市海山分局 板橋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2,000元
  玩具槍 
 第65條,,第3款
 
新北市新莊分局 三重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伍仟元
  玩具槍 
 第65條,,第3款
 第65條,第1項,第3款
 
高雄市鳳山分局 鳳山簡易庭
 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伍仟元
 
 不罰
  電擊棒  空氣槍 
 第65條,,第3款
 第63條,第1項,第8款
 
桃園市中壢分局 中壢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壹萬元
  玩具槍 
 第65條,,第3款
 
臺中市第二分局 臺中簡易庭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壹萬元
  玩具槍  空氣槍 
 第65條,,第3款
 
高雄市鳳山分局 鳳山簡易庭
 
 不罰
 第65條,,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