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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主席團擔任大會主席辦法  ( 81年12月29日)
第 一 條
主席團分成十一組,每組三人,由主席自由認定,輪流主持大會,其順序依抽籤決定,並由各組互推一人擔任大會主席,同組另二位主席襄助之。

第 二 條
大會進行中,如遇有須待會商解決之事件時,由大會主席與襄助之主席共同會商解決之。

第 三 條
大會主席之座位置於主席台中央,襄助之主席座位置於大會主席之左側;秘書長座位置於大會主席之右側,秘書長得指定議事工作人員一人置於秘書長右側協助處理議事業務。

第 四 條
本辦法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