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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112年06月26日)
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督導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及管理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保育研究科。
四、解說教育科。
五、行政室。
六、管理站。

第 5 條
企劃經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國家公園各項計畫之規劃、檢討及變更。
二、本處與各有關機關及單位之協調配合。
三、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與海域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及用地取得之處理。
四、本國家公園事業興設之規劃。
五、國家公園法規、管理資料之蒐集、研究及管制要點之擬訂。
六、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
七、本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第 6 條
環境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各項工程設施之勘查、測量、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督、驗收及其預算執行。
二、本區域內古物、古蹟之維護及修繕。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核發。
六、本區域內復舊造林及景觀維護。
七、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八、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第 7 條
保育研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經營、執行、監督及其成果之應用、推廣。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人文史蹟之調查、登錄、研究及管理。
三、本區域內各種標本之採集、製作、研究及保管。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區域內危害自然與人文資源案件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六、本區域內環境監測及保育巡查。
七、本區域內生態評估及使用之審議。
八、本區域內進入生態保護區之許可。
九、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第 8 條
解說教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與環境教育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與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與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生態旅遊推動、環境保育宣導計畫之策劃及執行。
六、本區域內遊客解說服務與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七、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八、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推動督導、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管理。
九、其他有關解說教育及遊憩服務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0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處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管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站區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保育及巡查。
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
三、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
四、站區域內遊客服務中心、研習中心及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
五、站區域內各項急難之救助。
六、其他有關站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