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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 82年11月29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

第 3 條
軍事機構輸出入貨品,免辦輸出入許可證,憑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文件逕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但輸出入高科技貨品,應依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辦理。

第 4 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除依前條規定免辦輸出入許可證外,應依一般輸出入規定辦理。

前項一般輸出入規定經國防部洽商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者,不適用之。

第 5 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應列入輸出入統計。但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得不以明細品目列計。

第 6 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基於國家需要,無法報關,逕於軍事基地交付者,應於事後向海關提供資料,並適用前條規定,列入輸出入統計。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