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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金融署處務規程  ( 112年07月31日)
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組,分三科辦事。
二、農業金融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農業保險及資訊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金融體系之綜合規劃與研究發展之協調及監督。
二、年度施政方針與施政計畫之研析、規劃、協調及考核。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五、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金融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及違反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法規之處分。
六、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及研擬。
七、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國內其他農業部門之協調、聯繫。
九、農業金融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析、規劃、協調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事項。

第 6 條
農業金融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金融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體系監理業務與存款保險制度之協調及聯繫。
三、農業金融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四、農業金融機構本分支機構及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之管理。
五、金融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與違反農業金融法規之取締及處分。
六、農業金融機構重大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及安全維護。
七、農漁會信用部整頓、合併及賠付專款之執行。
八、農業金融機構資料之蒐集、分析與金融預警措施及防制洗錢作業之擬定、推動。
九、全國農業金庫公股股權之管理、協調與公股代表之遴派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農業金融管理事項。

第 7 條
農業保險及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保險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保險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規劃、推動、宣導及管考。
四、農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輔導、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保險危險分散與勘損機制之建立、推動與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業務、財務之管理及監督。
六、國內、外農業保險資訊之蒐集、分析與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應用。
七、農業保險政策與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八、金融檢查機構辦理農漁會擔任保險人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與違反農業保險法規之取締及處分。
九、農業金融資訊共用平台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業保險及資訊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