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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九 章 徵收程序 第 一 節 工程受益費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之查定、經徵作業程序 ( 106年04月19日)
第 54 條
徵收工程受益費,應依據工程計畫,繪製受益範圍圖,其順序如左:
一、套圖:以都市計畫圖、工程計畫圖與地籍圖套繪受益範圍圖。
二、校圖:將受益範圍圖與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校對,其土地如有合併分割者,就圖修正之。
三、標示受益範圍:將校正後之受益範圍圖依實際需要晒圖,就圖描繪受益區線及範圍並註明年月日。

第 55 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費率,各級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在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限額內衡酌左列因素訂定費率計算標準:
一、工程實際所需費用。
二、受益程度。
三、土地價格。
四、該地區受益(繳納義務)人普遍之負擔能力。

第 56 條
工程受益費之查定程序,其順序如左:
一、勾抄地號:每項工程,根據受益範圍圖,依次將受益區內之地號勾抄於查徵底冊草冊上,每一地號編為一個底冊號碼。
二、查抄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據土地登記總簿,將受益範圍內之土地,依地號逐筆查抄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面積。其地上建築物非地主所有者,並應查抄建築物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面積。土地為二人以上共有者,應分別抄錄各共有人之姓名、住址及持分比例。放領公地或設有典權之土地,應分別抄錄公地承領人或典權人之姓名、住址及面積。無案可查者按實際調查測定之。
三、量圖核計受益面積:產權及面積查竣後,除整筆土地位於一個受益區內者,將其面積記載於該區之欄外,其土地有跨越不同受益區或跨越於受益區外者,依受益圖(或現場)分別量計,對位於各區之面積,分別記錄於各區欄內。
四、受益費徵收單價之計算:受益區範圍內,除都市計畫道路外,其餘土地應徵、免徵之面積,均應擬計受益費額,依左列規定計算徵收單價:
(一)總工程費乘以徵收費率為受益費總額。
(二)受益費總額,依第十九條或二十條之規定乘以百分比,為受益線或受益面之受益費額。
(三)受益線分配之線受益費額,除以受益線長度,為受益線之徵收單價。
(四)受益面各區分配之受益費額,除以各該區之面積,為各該區受益費徵收單價。
(五)有撥用公地者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五、核計受益費額:根據各受益人所有土地之受益線長度及各區受益面面積。乘以受益線及各區受益面徵收單價,分別將受益線費額及各區應負擔之費額填註,並統計其應徵收費額:其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重複受益而減免者,各區、線填其負擔費額,合計欄填其減免後之應徵收費額,並將減免費額於備註欄內註明。
六、重複徵收之扣除:按前後開徵受益費該筆土地負擔受益面之徵收單價計算,受益線重複者亦同,不因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而有所限制。但一工程有受益線,另一工程無受益線者,重複時,受益線不在減免之列。
七、統計造冊:各區按各區分別統計,線按線統計;應徵之費額、件數、減免之費額、件數,均應分別統計,記載於冊後總計欄,繕訂成冊,並複製查徵底冊五份。除送稅捐稽徵機關兩冊,作開徵、複查及銷號之用外,餘由原定機關及財政、地政機關各存一份備查。

道路工程以外無受益線及不分受益區之各項工程,除線及分區事項外,餘照前項各款程序辦理。

第 57 條
查定作業完成後,主辦工程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公告,公告副本於當日送達稅捐稽徵機關、地政及財政機關,並依規定分別通知各受益人。

第 58 條
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改良物所有權人按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完稅價值比例分擔為原則。

第 59 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收到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公告副本及查徵底冊後,應即擬定徵期,編印並繕妥繳納通知單,於開徵前送達各繳納義務人。

前項工程受益費之繳納期限為一個月。

第 60 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工程受益費經徵業務之事項如左:
一、繕發繳納通知單及催繳。
二、送達回證之查核及保管。
三、無法送達案件之處理或簽會有關單位辦理。
四、申請更正及復查案件之受理。
五、徵績查核及報表。
六、滯納清冊之填送及欠費案件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61 條
工程受益費繳納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單後,如有左列事項申請更正者,免予先行繳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二分之一款項:
一、單價與面積乘積,與應繳納費額不符者。
二、繳納義務人姓名錯誤者。
三、徵收標的,已於公告徵收前出售,並已辦妥登記有案者。
四、產權共有,未依持分徵收者。
五、土地與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所有而未分別計徵,經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改良物資料申請者。
六、徵收標的,確非繳納通知單所列之義務人所有者。

第 62 條
稅捐稽徵機關接到前條更正申請,應即就其申請內容查核辦理。

其申請事項係屬原徵收底冊有誤者應即移原查定機關查明更正,原查定機關應編造更正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第 63 條
繳納義務人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申請復查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照繳納通知單所列數額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復查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即移送原查定機關辦理復查,原查定機關應核復申請人,並以副本送稅捐稽徵機關,其原查定數額有變動時,應編造更正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第 64 條
有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重複受益情事者,應就其重複受益面積或受益線徵收單價之比較,定其應予補徵差額或免徵。但重複受益時間超過五年者,不予減免。

第 65 條
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日起填發受益範圍內土地或改良物移轉或設定典權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時,應根據第五十六條之查徵底冊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應(欠)繳者,應即通知義務人繳清,或由買受人,典權人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具承諾書後,於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工程受益費已繳清」或「工程受益費已由買受人或典權人承諾繳納」戳記,交由義務人持向地政機關憑辦權利變更登記。但地政機關對於公告之日前已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之申請登記案件,應通知買受人或典權人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應(欠)繳者,應一次繳清或出具承諾書,並由稅捐稽徵機關加蓋上開已繳清或已出具承諾繳納之戳記後,再予辦理。

前項土地或改良物之移轉或設定典權,由鄉鎮市公所經徵契稅者,應將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送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公地放領前之工程受益費,由原公地管理機關繳納。

第 66 條
工程受益區範圍內舉辦土地重劃者,其工程受益費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公告舉辦土地重劃,而後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或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尚未屆繳納期限而公告舉辦土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範圍內土地所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應俟土地重劃完畢,由新分配之土地各就其原受益區等級,由受分配土地所有人負擔。
二、前款工程受益費之工程用地如已由重劃區於辦理土地重劃列為共同負擔者,該重劃區內土地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應予單獨計算,不負擔工程用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