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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辦事細則  ( 112年10月24日)
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及隊:
一、綜合研整科。
二、犯罪偵查科。
三、科技鑑識科。
四、資訊紀錄科。
五、特勤科。
六、督察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偵防查緝隊。
十二、特勤隊。
十三、空中作業隊。
十四、宜蘭查緝隊、基隆查緝隊、臺北查緝隊、桃園查緝隊、新竹查緝隊、連江查緝隊、苗栗查緝隊、臺中查緝隊、彰化查緝隊、雲林查緝隊、嘉義查緝隊、金門查緝隊、臺南查緝隊、北門查緝隊、高雄查緝隊、鳳山查緝隊、屏東查緝隊、澎湖查緝隊、花蓮查緝隊、臺東查緝隊。

前項各隊得於合計四十九組、十六分隊及三十五小隊內調整辦事。

第 5 條
綜合研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策略及施政計畫之建議。
二、重要個案計畫之研議及管制。
三、研究發展與服務品質工作之督導及執行。
四、海巡服務與預防犯罪工作之計畫、執行及管制。
五、偵防專業訓練之督導及執行。
六、偵防工作會報之召開及管制。
七、安全情報工作之督導、協調、調查及處理。
八、防制滲透工作之督導、協調、調查及處理。
九、情報職類人員任用之建議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安全調查及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犯罪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調查工作之督導及考核。
二、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情報之交換、蒐集、分析、研整、處理及協調聯繫。
三、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之跨機關聯繫、相關會議之協調分工及管制。
四、與法院、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協調聯繫。
五、檢舉獎金之審查、核發及管制。
六、偵防查緝隊任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跨境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執行。
八、其他有關犯罪偵查事項。

第 7 條
科技鑑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辦理。
二、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技術、設備器材之研究、發展、建置及運用。
三、科技研發與刑事鑑識技術之資訊蒐集及運用。
四、刑事科技系統開發、刑事鑑識知能之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
五、刑案數位、化學與物理鑑識之通報、聯絡及鑑(送)驗。
六、其他有關科技研發及刑事鑑識事項。

第 8 條
資訊紀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犯罪數據資料之建檔、統計、分析及運用。
二、海巡偵防工作績效之統計及考核。
三、通訊監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犯罪態樣及趨勢之數據研析。
五、因案經司法與其他權責機關限制出海案件之資料彙整。
六、外援資料庫系統連結與機密網路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七、偵防管理與外援系統查詢作業規定之執行及管制。
八、海巡偵蒐類裝備之規劃、建置、督導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犯罪偵防類資訊紀錄及統計分析事項。

第 9 條
特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特勤與空勤吊掛任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特勤與空勤吊掛專業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重大、特殊犯罪案件偵辦之支援。
四、特勤與空勤吊掛類裝備之規劃、建置、督導及考核。
五、特勤與空勤吊掛類人員任用之建議及管制。
六、無人機任務之規劃及協調。
七、特勤快艇、無人機維修、保養業務與裝備料件等管理之執行及陳報。
八、其他有關特勤事項。

第 10 條
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督察工作計畫之執行。
二、海域與海岸偵防勤務督察與內部紀律維護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三、機關人員意外事件及與民眾糾紛之查處。
四、機關人員保護管束之執行。
五、法制業務、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物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策劃及執行。
四、後勤裝備、物資補給、保修維護、運輸勤務與醫療衛生之督導、執行及管制。
五、採購作業之執行及管制。
六、通信系統、視訊系統與通資訊骨幹網路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七、通信系統裝備運用,數據網路管理、效能管制等業務之督導及審議。
八、資通安全工作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九、公產、公物及建築之管理。
十、不屬其他各科、室及隊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偵防查緝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特殊與其他犯罪案件之調查、偵辦及協助。
二、刑事鑑識工作之執行。
三、安全情報、反情報之蒐集、彙整及運用。
四、專案諮詢之部署、運用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偵防查緝事項。

第 16 條
特勤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域與海岸反恐怖活動、反劫持及重大案件應(制)變行動之執行。
二、海域與海岸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空中偵巡任務之支援。
三、海巡人員特殊專業訓練之支援。
四、其他有關特勤事項。

第 16-1 條
空中作業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無人機空中偵巡勤務之執行。
二、無人機海上搜救、災情觀測之空偵支援。
三、其他有關無人機空中作業事項。

第 17 條
查緝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走私、非法入出國與其他犯罪案件之調查、偵辦及協助。
二、安全情報、反情報之蒐集、彙整及運用。
三、專案諮詢之部署、運用及執行。
四、海域與海岸犯罪預防及海巡服務工作之執行。
五、其他有關查緝事項。

第 18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