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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辦事細則  ( 112年10月16日)
第 1 條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重大水利規劃計畫之策劃。
二、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三、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四、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五、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技發科。
二、水源科。
三、河海科。
四、排水科。
五、試驗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6 條
技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業務計畫之綜整及管考。
二、水利系統之模擬與分析軟體之運用及推廣。
三、國內外水利技術之交流合作及教育訓練。
四、水利知識標準化、知識倉儲服務及水利規劃成果之推廣。
五、資訊系統、資訊安全與資訊設備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技術發展事項。

第 7 條
水源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資源水量及水質之調查評估。
二、各標的用水之調查分析。
三、水資源開發工程計畫之調查規劃。
四、多元化水資源之調查規劃。
五、區域水資源聯合運用之規劃研究。
六、水資源環境保護及生態之調查規劃。
七、其他有關水源事項。

第 8 條
河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河川整體治理工程之調查規劃及計畫之擬訂。
二、河川治理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河川環境營造及生態調查之規劃。
四、海岸變遷調查及防護之規劃。
五、河川海岸情勢之調查研究。
六、河川區域、海堤區域之圖籍製作及建檔維護。
七、其他有關河川海岸事項。

第 9 條
排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管區域排水、地方重大區域排水整體治理工程之調查規劃及計畫之擬訂。
二、區域排水治理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區域排水生態環境之調查規劃。
四、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圖籍製作及建檔維護。
五、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事項。

第 10 條
試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工構造物物理模型之試驗及數學模型之模擬。
二、水工構造物保護工法之試驗研究。
三、水工構造物功能之調查及試驗研發。
四、水理觀測儀器之檢定及校正。
五、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及材料調查之試驗。
六、水文觀測站網與地下水觀測站網之規劃及建置。
七、其他有關試驗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