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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公開甄選作業 ( 99年11月10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時,應依委託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甄選文件,記載下列事項,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參與甄選:
一、產業園區之基本資料及初步構想。
二、產業園區類型或擬引進產業類別。
三、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
四、委託業務範圍及委託條件。
五、預估經費。
六、預定委託期間。
七、押標金。
八、甄選項目、標準及程序。
九、委託開發契約草案。
十、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營業項目應符合公告之委託業務,並依法繳納稅捐,且無第二十五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依委託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公民營事業之特定資格,並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就委託業務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二、具有相當人力。
三、具有相當財力。
四、具有相當設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8 條
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證明文件、服務構想書、財務計畫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應成立甄選會,按委託業務目的及實際需求,訂定甄選項目及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擇優評定之。

前項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業務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甄選會委員名單,於開始甄選前應予保密。但經甄選會全體委員同意於甄選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前項名單,於完成甄選後,應予解密。

第 11 條
甄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選事宜,並擔任會議主席;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甄選事宜。

前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甄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選會會議。

甄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12 條
甄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件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錄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