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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 92年03月28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處設濬港課、營建課、修繕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隧道管理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 4 條
濬港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濬工程計畫擬訂事項。
二、疏濬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事項。
三、疏濬船機維護工程之辦理及預算書編製事項。
四、碼頭水下結構檢查及港埠工程水下勘查事項。
五、局內單位水下作業之辦理及局外單位一般水下作業之代辦事項。
六、港區沉船及海底物打撈清除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營建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工程施工管理及驗收事項。
二、新建工程預算書擬訂、發包(含維護工程)、施工管理及驗收事項。
三、港工作業許可證分派查驗事項。
四、新建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有關工地現場環境污染防制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修繕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設施維護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維護工程修繕事項。
三、港區用電設備檢測事項。
四、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五、維護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有關工地現場環境污染防制督導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釐訂及實施事項。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安全衛生設施檢點及檢查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之指導、督導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及實施事項。
六、勞工健康檢查規劃及健康管理實施事項。
七、職業災害調查處理之督導及職業災害統計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提供及建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隧道管理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隧道維護年度預算擬訂及機電設備之操作、保養及管理維護事項。
二、隧道交通監控、安全管制、事故排除及災害應變處理事項。
三、隧道環境清潔及維護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人民陳情事項。
四、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五、新聞轉核、參觀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六、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七、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等管理事項。
八、動員準備業務配合事項。
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一、營業稅申報事項。
十二、不屬於其他各課、室、所、作業庫區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
五、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六、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報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等 管理事項。
十、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制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 14 條
課、室、中心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 15 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專員、各課、室及中心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16 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第 17 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核定之。

第 18 條
本細則報請交通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