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 109年11月26日)
第 28 條
個體會計之各項資產組成項目之歸屬,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有關成本分離之規定。

第 29 條
各項資產資料之蒐集程序,準用第十八條規定。

第 30 條
各項資產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歸屬後之分攤,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31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資產移轉之計價,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平市價者,應依該資產於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第 32 條
備用容量資產應依其相關營運成本按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第 33 條
內部共置資產應依其預期使用量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第 34 條
資產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資產結構應與其於個體會計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結構相同。

第 35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產之分離方法詳見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