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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處務規程  ( 112年09月12日)
第 1 條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運輸計畫及陸運組。
二、運輸工程及海空運組。
三、運輸安全組。
四、運輸經營及管理組。
五、運輸科技及資訊組。
六、運輸能源及環境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運輸技術研究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 5 條
運輸計畫及陸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與區域性整體運輸系統之分析研究及發展建議。
二、鐵道與公路運輸政策之研究發展及建議。
三、運輸規劃作業支援系統之研究發展、應用及教育訓練。
四、鐵道與公路運輸系統容量分析方法之研究、應用及教育訓練。
五、重要鐵道、公路系統建設計畫之審議、研究及建議。
六、國土規劃與都市計畫有關運輸系統之研究及審議。
七、其他有關運輸計畫及陸運研究事項。

第 6 條
運輸工程及海空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鐵道、港埠、機場等相關運輸設施管理之研究及發展。
二、國土、區域發展有關海空運系統之審議、研究及建議。
三、特定運輸工程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建議。
四、海空運政策及港埠、機場規劃之研究。
五、海空運系統發展、產業發展及航政、港務議題之研究。
六、運輸設施管理新科技應用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運輸工程及海空運研究事項。

第 7 條
運輸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輸安全政策、制度、法規與組織之檢討、研究及建議。
二、運輸安全資料之調查、分析與資訊系統之研發及建置。
三、運輸風險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廣應用。
四、運輸安全先進科技與管理系統之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
五、道路、鐵道、水運、空運安全與風險管理相關課題之分析、研究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運輸安全研究事項。

第 8 條
運輸經營及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運輸發展政策之評估、規劃研究及建議。
二、公共運輸事業經營管理課題(路線審議、補貼、評鑑、票證與費率)之評析及前瞻策略規劃。
三、國內貨運發展政策之評估、規劃、研究及建議。
四、先進公共運輸系統與商用運輸物流系統技術之研發及示範。
五、公共運輸與國內貨運有關議題法規之檢討、影響評估及建議。
六、公共運輸與國內貨運產業輔導策略之規劃及教育訓練。
七、運輸產業創新及新興課題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運輸經營及管理研究事項。

第 9 條
運輸科技及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輸科技發展、應用策略之規劃及計畫績效之管理。
二、運輸資通訊科技之研究及發展。
三、運輸科技應用成果之教育訓練。
四、運輸研究趨勢之蒐集及分析。
五、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含 APEC 業務)。
六、運輸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管理及知識管理。
七、本所資訊服務策略之規劃、建置、管理及推動。
八、本所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九、本所資通安全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運輸科技及資訊研究事項。

第 10 條
運輸能源及環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輸部門能源使用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規劃、評估、研究及建議。
二、因應氣候變遷運輸系統調適政策之規劃、評估、研究及建議。
三、運輸能源使用效益評估方法及相關科技應用之研究。
四、永續運輸發展政策之規劃、評估、研究及建議。
五、交通影響評估相關課題之研究及建議。
六、運輸能源使用、永續運輸與交通影響評估之教育訓練及推廣。
七、環境影響評估及國土計畫有關交通影響評估議題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運輸能源使用及環境研究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研擬、管制、考核及協調。
二、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工作之推動。
三、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四、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五、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本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之處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運輸技術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輸工程規劃及設計技術之研究。
二、運輸工程材料及維護管理技術之研究。
三、陸路運輸防災及預警技術之研究。
四、港灣防災及航安技術之研究。
五、運輸環境調查、監測、試驗及保護分析之研究。
六、運輸環境資料庫系統及數值模擬技術之研究。
七、運輸環境資訊系統之開發、建置及整合。
八、協助部屬機關有關運輸技術之研究。
九、其他有關運輸技術研究事項。

第 16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